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浩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浩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浩宇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8年4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4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108年4月24日入監執行,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6401號函暨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姜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