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龍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後,復經本院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現在監獄接續執行上開徒刑,因受刑人於民國109年5月26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07年6月20日入監執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8月17日(另尚需執行拘役5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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