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小瑪莉」壹台(含IC板壹片)、賭資新台幣壹萬零貳佰叁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犯罪事實欄第三行為「95年2月10日起至95年2月20日止」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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