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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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易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15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稱:被告甲○○於民國93年7月27日21時2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機車,經臺北縣三重市○○街與五華街口時,因行經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未讓幹道車先行,致與亦駕駛機車之告訴人乙○○相擦撞,造成告訴人受有頭皮裂傷約4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申告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提起公訴有同一效力),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4年8月15日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件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蕭一弘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