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少連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因損害賠償案附帶民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丁○○
號原告癸○○
號被告卯○○
十六被告兼法定辰○○代理人被告兼法定巳○○○代理人被告己○○
一五被告兼法定庚○○代理人
一一被告兼法定甲○○代理人
一一被告丙○○
六巷被告兼法定乙○○代理人號
七六被告丑○○
十六被告兼法定寅○○代理人號被告壬○○
五被告兼法定辛○○代理人號被告戊○○
號被告子○○
號十三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少連訴字第58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倪彰鴻法官畢乃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河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