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政昇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政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政昇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154號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276號上訴駁回確定。茲受刑人於98年4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