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172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坤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聖崴 、黃.度基簡字第17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即上訴人提起上訴可能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