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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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芳蘭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陳婉玉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