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圖 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坐落嘉義縣○路鄉○○段○○○○○○號土地應有部分9,000分之739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3,835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200元/平方公尺×面積25,81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739/9,000≒2,543,835,整數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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