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 黃輝鍠 被告 陳鳳茹
王淑惠 李佳憲 張玉春 巫志芳 郭良輝 郭文雨 李義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為其所有,被告分別無權占用上開土地46.6平方公尺、84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前揭占用部分,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2,784元(46.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6,800元+8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6,856元=892,78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至不當得利之請求,依上開規定,不併計其價額,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