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894號聲請人 陳志曜 相對人 陳春發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全字第687號執行假扣押,之後因聲請人提供反擔保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事件全卷卷證,查明無訛。惟本件相對人業已於
103年9月12日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目前由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2031號民事事件受理中,有相對人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則相對人既已起訴,聲請人再為本件限期命起訴之聲請即無實益,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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