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2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2263號上訴人即被告 文志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34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洗錢防制法甫經修正,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羅郁婷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婷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