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2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241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容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84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洗錢防制法甫經修正,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羅郁婷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婷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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