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黃 蔡素卿 被告 馮瀚鋒
馮振義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5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柯姿佐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瑩謙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