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陳盈臻 被告 張瑞宗 上列被告張瑞宗因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陳盈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蘇品樺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村宇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