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重上更一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3號上訴人 楊麗英 訴訟代理人 鄭瑜凡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 律師
張漢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紀文惠法官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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