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小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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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小字第12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謝明君
被   告  陳玉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號13樓,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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