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66號
原 告 張軒宇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忠榮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6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
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