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66號
原   告  張軒宇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忠榮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6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
  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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