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75號
原 告 楊杏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國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
後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