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91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9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63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豐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107號)及追加起訴(100年偵字第12079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起訴及追加起訴之事實均為有罪陳述,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張豐康所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
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張豐康前因竊盜、偽證、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於96年11月9日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71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於96年8月1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56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於97年8月8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43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合併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6月5日假釋出監,復於同年8月14日假釋期滿,尚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竟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地,以自備之鑰匙,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得手後逕自駕駛竊得之車輛離去,迨該車輛汽油用磬後,即將該車輛丟棄於路旁。嗣經警在車輛內查獲張豐康之DNA型別,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板橋分局、永和分局及土城分局分別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張豐康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蘇萬興陳坤崙楊玉山王宗和蔡雅雲魏國明陳河檳林枝材 、蔡雅雲、 林彥廷駱志茂鄭俊亮蘇世家李俊源李鴻珠 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車輛失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3張在卷可稽。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失竊車輛內均採得被告之DNA之事實,則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醫字第0990178511號函(DNA比對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警鑑字第1000039659號函、北縣警鑑字第0990190008號鑑驗書、及北警鑑字第0990075081號鑑驗書、臺北縣政府三重分局刑案現場勘查紀錄表暨證物清單8張在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14罪。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竊盜罪間,時間各別、行為互殊,顯係基於個別犯意所為,應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徒刑之執行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俊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失竊車輛及採集到被告DNA之證物│宣告之罪刑│├──┼────┼─────────┼────┼───────────────┼──────────────────┤│1│98.12.14│臺北市○○區○○街│蘇萬興│CQ-7940號自小貨車、檳榔渣│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4時20分│2段185號│││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98.12.16│臺北縣板橋市(現改│陳坤崙│HG-73147號自小貨車、帽子│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4時20分│2段185號│││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時30分│制為新北市板橋區,│││││││下同)國泰街111巷││││├──┼────┼─────────┼────┼───────────────┼──────────────────┤│3│98.12.24│新北市○○區○○路│蔡雅雲│8D-4001號自小貨車、檳榔渣│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4時20分│2段185號│││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時38分│269巷61號││││├──┼────┼─────────┼────┼───────────────┼──────────────────┤│4│98.12.29│臺北市○○區○○街│楊玉山│9651-VB號自小貨車、煙蒂│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4時20分│2段185號│││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時│91巷11號1樓││││├──┼────┼─────────┼────┼───────────────┼──────────────────┤│5│99.1.12│桃園縣○○鎮○○街│鄭俊亮│KU-9832號自小貨車(查獲之煙蒂│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4時20分│2段185號│││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時30分│與梅獅路2段旁空地││為 簡登財 所有)││├──┼────┼─────────┼────┼───────────────┼──────────────────┤│6│99.2.2│新北市○○區○○路│魏國明│6163-PC號自小貨車、檳榔渣│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4時20分│2段185號│││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時│2段34巷48號││││├──┼────┼─────────┼────┼───────────────┼──────────────────┤│7│99.2.27│新北市○○區○○路│王宗和│W2-978號自小貨車、衛生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4時20分│2段185號│││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時│272號││││├──┼────┼─────────┼────┼───────────────┼──────────────────┤│8│99.7.22│新北市○○區○○路│蘇世家│ZV-2975號自小貨車、手套(共有│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4時20分│2段185號│││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3時│275巷9弄5號││手套2只,另手套1只為簡登財所有│││││││)││├──┼────┼─────────┼────┼───────────────┼──────────────────┤│9│99.7.28│新北市○○區○○路│李俊源│L4-5008號自小貨車、(僅查獲簡│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4時20分│2段185號│││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時│245號││登財之手套)││├──┼────┼─────────┼────┼───────────────┼──────────────────┤│10│99.8.6│新北市○○區○○街│李鴻珠│BN-3540號自小貨車、(僅查獲簡│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4時20分│2段185號│││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時│255巷61號││登財之手套)││├──┼────┼─────────┼────┼───────────────┼──────────────────┤│11│99.9.11│新北市○○區○○街│陳河檳│4082-A2自小貨車、礦泉水保特瓶│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4時20分│2段185號│││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3巷││││└──┴────┴─────────┴────┴───────────────┴──────────────────┘附表二: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失竊車輛及採集到被告DNA之證物│宣告之罪刑│├──┼────┼─────────┼────┼───────────────┼──────────────────┤│1│98.12.18│臺北縣板橋市(現改│林枝材│GA-8571號自小貨車、煙蒂│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4時20分│2段185號│││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時300分│制為新北市板橋區)│││││││新生街89巷││││├──┼────┼─────────┼────┼───────────────┼──────────────────┤│2│99.2.14│新北市○○區○○路│林彥廷│DK-0469號自小貨車、手套│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4時20分│2段185號│││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時30分│211號││││├──┼────┼─────────┼────┼───────────────┼──────────────────┤│3│99.2.21│新北市○○區○○路│駱志茂│UX-0450號自小貨車、手套│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4時20分│2段185號│││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時│245巷77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