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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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2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 魏竹豐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6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9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9月2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吳啟民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