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5弄4號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56號),本
主文甲○○因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搶奪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搶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3月(已減刑)、1年2月、6月、1年4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