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41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75號,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害人乙○○未遵期提出結算書正本,且有再傳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杜惠錦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