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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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七二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查本件自訴人甲○○提起自訴,未依前開規定提出自訴狀繕本,經本院於九十年四月六日裁定命自訴人於五日內補正此一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九十年四月十七日送達於自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未補正,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