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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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袋(驗餘淨重零點壹伍公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顆粒一袋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壹伍公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鑑驗通知書在卷足憑,另扣案之吸食器一只,係專供施用毒品安非他命之器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本院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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