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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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7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玠任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成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
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