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原告 侯明志 被告 陳銘國
陳鳳凰 陳銘旺 陳啓總 陳枝秀 王秀紆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柏宏 被告 陳海生
陳錦祥 陳錦龍 陳王素瓊 陳書進 陳書友 陳山能 陳美春 陳錫燈 陳淦德 王文呈 王啟叡 王婕伃 王啓東 王嘉慧 王文誠 沈王淑芳 王淑莙 沈曾 黃鸝 沈博文 沈博彥 沈博耀 沈萃栁 現於國外應送達之處所不明 呂茂炎 陳呂幸 沈秉榮 沈秉欽温 沈素霞 王森川 王金鐘 林帶金 王鈞暐 王思文 王美娟 現於國外應送達之處所不明 王敏玲 孟正興 孟純琍 王美雪 王燕玉 謝阿固 謝坤賢 謝坤榮 謝枝蓮 陳謝榮炤 謝旻憓 莊烱坤莊美智 陳翠娥 (即 張泰山 之承受訴訟人) 張琳筑 (即張泰山之承受訴訟人) 張家豪 (即張泰山之承受訴訟人) 張琳琳 (即張泰山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鳳 張家萊 張雅富 張鈺 翎林 張春綢月娥 黃林清鳳 鄭樹發 鄭明晃 鄭國雄 鄭奕鴻 鄭勝輝 鄭勝和 鄭素琴 鄭素梅 林仁源 周林欽鳳 高國禎 林曉伶 林若諭 林曉鈺 林佩璇 林建銘 林裕豐 楊德章 楊琬玉 林香櫻 林紫燕 林春美 田梅 林幸基林 陳美珠 林孝威 林孝祐 林孝濃 林幸勇 林幸誠 林幸隆 林幸信 林幸修 黃信興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國權 被告 林木蘭 現於國外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林幼慧 林幼玲 現於國外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林幼純 現於國外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林幼瓊 現於國外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林幼鐘 孫鳳君 蔡淵元 蔡茜蓉 蔡艽蓉 蔡貴雄 蔡平雄蔡慧女 林泰安 林泰邦 林惠美 林悅美 林泰樹 吳蕭玉蓉 吳亮德 吳哲芳 吳佳紋 洪素華 吳俊杰 吳玟艶 吳慶生 黃耀宗 張文豊 張世昌 張世瑛 楊黃玉光 黃仁山 黃勝久 黃冠仁 黃韋恩韋文 黃莉惟 黃文香 黃幸 即洪 黃幸 曾智群 律師即 黃士芳 之遺產管理人 黃安安黃彩珠 即黃彩珠 黃照 黃須美黃秀娥 即黃秀娥 黃青梅 殷嘉蓓 現應受送達之國外處所不明 黃女滿 現應受送達之國外處所不明 黃泰山 黃華嶽 黃國書 現應受送達之國外處所不明 黃文秀 現應受送達之國外處所不明 黃嵩峰 石志傑 石志遠 現應受送達之國外處所不明 石錦津 石錦雯 現應受送達之國外處所不明 黃文玉黃文足 現應受送達之國外處所不明 黃大耀 黃信元林 黃淑真 黃淑美 黃麗容 黃英華陳月娥 吳桂林 吳文政 吳莉莉 吳建雄吳翠娥 林春福 林怡宏 林怡成 林怡光 楊味 邱文顯 邱文揚 邱文達 葉洪彰 葉冠秀 廖渭賓 廖渭垣 廖力蓉 廖麗雲 廖萃汶 廖玉鈴 陳俊豪 陳俊碩 陳瑩娟 陳盈君 陳國堂 廖陳美惠 陳美蓉 黃昇源 黃玉蘭 周黃淑貞 黃宗澤 翁慶川 陳江 月娥 陳邦彥 吳北和 吳南俊 吳香慧 陳哲生 陳勁宇 陳勁州 陳拓榮 林淑姬 曾元宏 現應受送達之國外處所不明 曾佩蓉 現應受送達之國外處所不明 曾恒美 楊曾安美 曾和彥 吳品德 吳金陵 王志良 王雅萍 王淑麗 王鎵綺 王建源 王駿豪王彥鈞 王詠妍 王羽歆王安妤柏杉 林柏成 林鴻文 陳克維 陳宛萍 陳郁萍 陳曉萍 李瑞麒 王郁雯 王碧芬 陳王碧琬 廖雅蓉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告 陳泓成
陳明煌 黃蒼麟 (Cang-LinHuang) 黃德威 (De-WeiHuang) 黃加威 (Jia-WeiHunag) 王翠琴 王泰山 陳王翠玉 陳王翠霞王翠雲 王泰然 王翠娟 林鎮國 陳史陳清塗 陳悅欣 陳治宏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清泉 被告 陳世榮
陳世章 陳世宗 王俊堯 玄鴻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守玄 被告 陳東陽 (即 陳龍 王之 承受訴訟人兼 陳淑貞陳淑馨
王英彥 王英鴻 王英藩 吳宜靜 陳陽鈺 陳國恩 陳榮誌 陳慈行 陳文陸 陳斯雨 陳忠佑 陳育彥 莊清原 巫國想 巫文傑 巫承 許惠英 陳明霞 張玉芬 黃瑞文 張美玉林陳香林 三勲 莊慧萍 黃秋雄 黃裕添 黃金德 王秀英 王章榮平國 林瑞彬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垂麟 被告 翁格
虎尾鎮 (管理者:雲林縣虎尾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丁學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平慈 被告 李瑞明
李瑞慶 李瑞發 翁銘訓 李志清 廖慶順 廖施滿 廖俊傑 廖俊喆 廖俊鑫 廖乃慧 廖三銖 廖三完 廖英足 廖汝燦 廖彥龍 廖秋燕 趙金鳳 廖炳焜 廖崇順 廖宗欣 廖盈甄 廖春盛 廖得盛 廖程秋月 廖紋評 廖泓瑋 廖怡珺 廖振甫 廖振添白 廖彩卿 鄒雲龍 吳雅羚 廖千代 廖彩秀 廖煥榮 廖大森 廖國棟 廖吳月娥 廖昭勝 廖金池 廖雅惠 廖雅萍 陳美雲 (大陸人士) 廖東海 廖妤茵 廖國賀 廖國琛 賴永福 賴永嘉 賴美 惠即 賴盈伃 李賴 柳燕 李文福 李文章 李文村 李文道 李木成 李秀女 李秀甘 廖程夏 廖啓授 廖啓鑽廖春美 廖秋絨 李應松 李應東 李麗美 李應煌 廖望 蔡廖 宋子 蔡王足 蔡金成 蔡嘉信 蔡金穆 蔡秀靜 許張泉 許漢森 許煌德 吳許貴米 許月英 許玉燕 林金爐 林清松 陳林 林采陵 廖林月 祝蔡藝 陳剛毅 林妙馨 陳昱帆 陳依伶 現應受送達之國外處所不明 陳剛南 陳翠珍 陳翠雲 陳翠娟 陳翠燕 陳福春 陳福改 陳福堂 周陳富子 程陳富䕃 陳富桂 陳富滿李薰英 陳東烈 陳振益 陳振財 陳採琴 陳採卿 陳森源 廖嘉卿 陳淑禎 陳明華 陳森朝 陳如雪 陳素卿 陳克盛 陳克芎 陳玲美 何美珠 趙素珍 陳鳳梧 陳君倚 陳江岸 陳佳惠 陳美倫 周陳盆王陳秀女顏陳勤林武勇 王裕祥 林裕耀 林雅玲 林進財 林慶黃義郎 黃三郎 黃美麗 黃金蓮 廖林諒文和 潘淑華 江文丕江 文鼎 江文正江 文瀚哲宇 江素敏 江文旭 江文權 周江如雲 郭文元 郭毓惇 郭毓良 郭毓齡 江瑩美 陳江惠美 何正雄 何美妙 何季燕 何正斌 何冠德 何冠儀 何保興 何美雅 何美麗 廖綉 翁銘樹 李忠謀 李忠興 李啓宏 陳廖却 陳聖元 陳聖昌 陳聖哲 林金枝 田炎銘 陳聖文 陳明偉 廖進坤 林品瑞 田淇質 廖純正 廖燦樅 廖響果 廖陳秀里 廖健發 廖鴻佳 廖品喬 廖秋蘭 蔡素貞 李勝群 金炳琳 李明勲 李健伯 李鴻志 李珮慈 蘇碧卿 王珮軒 王炳發 王炳輝 黃梅香 陳小欽 陳怡君 陳怡秀 陳怡岑 張定天 張孝邦 張序如 黃培基 王德旺 (即 林顯哲林顯明林雪枝 、賴美、林慶 吳秀娟 (即林顯哲、林顯明、林雪枝、賴美、林慶 翁尚永 (即廖綉部分訴訟之承當訴訟人) 翁明雄 (即廖綉部分訴訟之承當訴訟人) 廖晉偉 (即廖綉部分訴訟之承當訴訟人) 廖永利 (即廖綉部分訴訟之承當訴訟人) 黃秋明 (即廖綉部分訴訟之承當訴訟人) 邱南騏 (即 林瑞賢林釗翌林克洋林書鳳 、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之事項,於法不合,且其中附表編號㈠所示事項,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函請補正,經原告於同年月31日收受,迄未補正;編號㈡所示被告,經本院囑託郵務機關或外交部送達,均以遷移不明或查無此人而遭退回,無從合法送達,再經本院於109年3月2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鄭夙惠附表:
㈠、提出坐落雲林縣○○鎮○○○段12-209、12-5、12-103、12-216及12-219等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㈡、補正被告黃仁山、 林雅眞 、黃國權、廖國賀、 陳廖春美 、廖陳秀男、廖鴻佳、蔡淵元、蔡茜蓉、黃蒼麟、黃德威、黃加威、周江如雲及被告曾智群即黃士芳之遺產管理人等人之真正住、居所,並提出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以資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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