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傷害案件(97年度簡字第35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劉景宜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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