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
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52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誣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珮茹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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