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4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頁)。又債務人確有每月平均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2,587元等情,復有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薪津表影本共7份(見本院卷第168頁至第171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
1個月為1期,第1至95期清償1萬3,200元,第96期清償9,028元,總清償金額為126萬3,028元,清償成數為100%。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外,雖尚有二筆可供換價之不動
產(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第447號卷第92頁),惟為使負有自用住宅借款債務而瀕臨經濟困境之債務人,不必喪失其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而重建生活,允宜賦予債務人與有擔保權之債權人協議,俾作成適切方案之機會,準此,本件於債務人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權清償成數為100%之情形下,即無由強使債務人變賣上開二筆可供換價之不動產而迅即清償債務之必要,此亦是更生程序及清算程序制度差異之所在。㈡再者,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2萬2,587元,扣除第1至95期
每月清償金額1萬3,200元、第96期清償9,028元後,尚餘9,387元、1萬3,559元,可供債務人每月生活之用,是上開生活費用低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之98年度臺北縣最低生活費1萬792元,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亦屬合理。㈢另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務人如妥
適處分不動產,所有債務均能全額受償;債務人應再縮短還款年限、每月償還2萬3,200元;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等語為由,惟查債務人民國98年4月至10月之平均薪資為2萬2,587元已如上述,果爾,債務人當無每月償還2萬3,200元之餘裕,況債務人為表達其最大之還款誠意,求能全數清償債務,就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後之收入加以計算,所得出之還款年限須為8年,是亦無縮短還款年限之空間,又債務人之上開二筆不動產,雖於強制執行程序中之第二拍底價為746萬元,然是否拍定尚未可知,抑且,債務人若能與有擔保權之債權人達成協議,並作成適切方案,亦能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迅速重建更生,而非代之以處分不動產之手段,甚者,債務人為求能順利履行與有擔保權債權人之協議,或可另覓保證人,或可求助於親友,或可徵得有擔保權債權人同意緩期清償,方法不一而足,是更生方案亦非無履行之可能。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債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一:~t30x0l2;┌───────────────────────────────────┐│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95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3,200元,第96││期清償9,028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1,263,028元│││4.清償總金額:1,263,028元│││5.總清償比例:100%│├───────────────────────────────────┤│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1│萬泰銀行│54,155│4.29%│566元,第96期387元│├──┼──────────┼────┼────┼───────────┤│2│台新銀行│760,087│60.18%│7944元,第96期5433元│├──┼──────────┼────┼────┼───────────┤│3│中國信託銀行│206,392│16.34%│2157元,第96期1475元│├──┼──────────┼────┼────┼───────────┤│4│永豐信用卡│99,189│7.85%│1036元,第96期709元│├──┼──────────┼────┼────┼───────────┤│5│新竹銀行│143,205│11.34%│1497元,第96期1024元│├──┼──────────┼────┴────┴───────────┤││合計│1,263,028│├──┴──────────┴─────────────────────┤│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t30x0l2;┌────────────────────────────────────┐│准許更生之債權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