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715號債權人壬○○債務人天○○債務人宇○○債務人 邱雙連 債務人甲○○債務人戊○○債務人卯○○債務人己○○債務人申○○債務人丑○○債務人癸○○債務人戌○○債務人辰○○債務人宙○○債務人乙○○債務人午○○債務人子○○債務人寅○○債務人酉○○債務人玄○○債務人丁○○債務人地○○○債務人丙○○債務人未○○債務人巳○○債務人亥○○債務人庚○○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天○○、宇○○、邱雙連、甲○○、戊○○、卯○○、己○○、申○○、丑○○、癸○○、戌○○、辰○○、宙○○、乙○○、午○○、子○○、寅○○、酉○○、玄○○、丁○○、地○○○、丙○○、未○○、巳○○、亥○○、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究為邱雙連、甲○○或為辛○○、 宋良宏 (聲請狀記載債務人為甲○○及邱雙連,與原因事實及所附之本票影本記載不符)。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