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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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公訴人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3日所為之97年度簡字第767號判決(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11
36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附表4編號一所示之偽造署押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4編號二所示之偽造署押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又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又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附表4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甲○○自民國94年8月7日起,任職於臺北市○○區○○○路○段○○○號14樓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客多公司)稽核室擔任助理一職,負責承辦福客多公司與經銷商間之樂透彩公益彩券銷售及資金調度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甲○○明知經營彩券之保證金、擔保金及提供預購銷售額等款項均係由福客多公司提供,且經銷商於附表1、2所示彩券帳戶資金之進出皆應以設定之語音轉帳專戶操作,不得以領現之方式調度,竟因自身積欠信用卡債務,無力償還,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利用負責保管經銷商前開帳戶存摺、印章之機會,未經福客多公司之同意,於附表1、2所示之時間,陸續持上開經銷商帳戶之存摺、印章填寫如附表1、2所示金額之取款條並蓋印後,前往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東分行等銀行辦理臨櫃提款持以行使,總計提領新臺幣(下同)776萬4,723元,並將之侵占入己,再於附表3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3所示之部分提領款項共計244萬6,100元,分別存入其所有、如附表3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下稱中信銀行內湖分行)及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下稱玉山銀行城東分行)帳戶,而其餘提領款項其中471萬8,623元之款項再回存入前開經銷商帳戶,以規避查核。嗣於96年4月間,福客多公司發覺有異,經查對帳目,始悉上情。又甲○○事後與福客多公司協商還款時,明知坐落臺北市○○區○○段一小段22
3地號土地及同段1058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係其夫 林文基 所有,竟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未經林文基之同意,於96年4月24日冒用林文基之名義,盜蓋林文基之印鑑簽立還款切結書,保證願提供系爭房地作為前開債權之擔保,再於96年4月27日上午8時45分,前往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在申辦印鑑證明委任書上偽造林文基之簽名及盜蓋印章,申辦林文基之印鑑證明2紙,並分別於同日、96年6月26日持偽造之委託書、印鑑證明、林文基之身分證及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偽填不實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後,持向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設定抵押權登記予福客多公司,使該地政事務所承辦之公務人員陷於錯誤,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林文基及地政機關對抵押權辦理登記事項之正確性。嗣甲○○於偵查機關查悉上情前,不逃避接受裁判而自首。
二、案經甲○○自首暨福客多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
5亦定有明文。
二、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事實坦白承認,並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許中令 、證人林文基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所指述之情節一致,此外,復有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取款憑條29紙、臺北富邦彩券帳戶存摺紀錄明細1紙; 賴振祿 等8家經銷商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明細8份;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帳戶明細2份;還款切結書1紙;委任書、臺北市政府中山地政事務所土地申請書、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林文基之身分證影本各2份,及本院96年度訴字第928號民事判決1份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取。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甲○○接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存款取款憑條部分)、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應各論以接續犯一罪。又被告甲○○於:⑴96年4月24日冒用其夫林文基名義簽立還款切結書而行使之;⑵96年4月27日冒用林文基名義製作委任書(申辦印鑑證明)、土地登記申請書而行使之;⑶96年6月26日冒用林文基名義製作土地登記申請書而行使之,此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
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且行為互異,應各論以一罪(共3罪)。另於96年4月27日、96年6月26日持不實資料(土地登記申請書)申辦設定抵押權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因犯意各別,且行為時間相距將近2月,應各論以一罪(共2罪)。被告上開犯行,時間不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於犯罪未遭發覺前,於96年7月16日主動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而願接受裁判(見96年度他字第2443號卷第3頁至第4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就以上各罪均減輕其刑。原審以被告犯業務侵占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固非無見。上訴人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告訴人之請求以被告於和解成立後,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被告應無深刻悔意,原審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併宣告緩刑,尚屬過輕等語,提起上訴,本院衡以被告於97年12月16日和解成立後,依雙方和解內容,被告本應於98年4月30日前一次賠償告訴人304萬6,10
0元,然被告並未依和解筆錄內容給付,而遲至98年11月16日本院審理時,始給付15萬元與告訴人,並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其現無能力依約履行和解內容等情,實難認被告犯罪後深切悔悟並依約極力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失,而其所受宣告刑,有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自無經緩刑宣告賦予自新機會之必要,是檢察官執前情詞提起上訴,為有理由,原判決則無可維持,本院應予撤銷改判。本院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上機會,長期且密集侵占業務上持有款項,侵占金額高達數百萬元,惡性非輕,兼衡被告素行良好,且犯後坦承犯行,雖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但尚未如數賠償告訴人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96年7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7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於96年4月24日以前(含「24日」當日之犯罪,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參照)所犯各罪,合於前揭減刑條件,應各依法減刑如主文所示,並與其餘不得減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查如附表4所示之偽造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三、本件被告所科之刑,非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已如前述,原審簡易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原審本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7編所定之簡易程序對被告為論罪科刑,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規定適用通常程序而為審判,則本院於撤銷原判決後,適用第一審通常程序而為第一審通常程序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
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第336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黎惠萍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編號│提領時間│經銷商│帳戶│侵占金額(元)│├───┼──────┼────────┼───────────┼──────┤│一│95年8月30日│ 陳青輝 企業社│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153,097│││││000-000-000-000號帳戶││├───┼──────┼────────┼───────────┼──────┤│二│95年8月31日│巨彩商行│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3,018│││││000-000-000-000號帳戶││├───┼──────┼────────┼───────────┼──────┤│三│95年9月6日│ 鄭照斌 企業社│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124,241│││││000-000-000-000號帳戶││├───┼──────┼────────┼───────────┼──────┤│四│95年9月11日│鄭照斌企業社│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166,858│││││000-000-000-000號帳戶││├───┼──────┼────────┼───────────┼──────┤│五│95年9月18日│鄭照斌企業社│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133,015│││││000-000-000-000號帳戶││├───┼──────┼────────┼───────────┼──────┤│六│95年9月22日│鄭照斌企業社│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121,647│││││000-000-000-000號帳戶││││││││├───┼──────┼────────┼───────────┼──────┤│七│95年9月28日│鄭照斌企業社│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222,251│││││000-000-000-000號帳戶││├───┼──────┼────────┼───────────┼──────┤│八│95年10月2日│鄭照斌企業社│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141,023│││││000-000-000-000號帳戶││├───┼──────┼────────┼───────────┼──────┤│九│95年10月5日│鄭照斌企業社│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127,217│││││000-000-000-000號帳戶││├───┼──────┼────────┼───────────┼──────┤│十│95年10月13日│鄭照斌企業社│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133,303│││││000-000-000-000號帳戶││├───┼──────┼────────┼───────────┼──────┤│十一│95年10月18日│鄭照斌企業社│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152,658│││││000-000-000-000號帳戶││├───┼──────┼────────┼───────────┼──────┤│十二│95年10月24日│鄭照斌企業社│臺北市富邦銀行城東分行│132,352│││││000-000-000-000號帳戶││├───┼──────┼────────┼───────────┼──────┤│十三│95年10月31日│鄭照斌企業社│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163,057│││││000-000-000-000號帳戶││├───┼──────┼────────┼───────────┼──────┤│十四│95年11月9日│鄭照斌企業社│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176,925│││││000-000-000-000號帳戶││├───┼──────┼────────┼───────────┼──────┤│十五│95年11月20日│鄭照斌企業社│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268,537│││││000-000-000-000號帳戶││├───┼──────┼────────┼───────────┼──────┤│十六│95年11月29日│鄭照斌企業社│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203,375│││││000-000-000-000號帳戶││├───┼──────┼────────┼───────────┼──────┤│十七│95年12月7日│鄭照斌企業社│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178,507│││││000-000-000-000號帳戶││├───┼──────┼────────┼───────────┼──────┤│十八│95年12月14日│鄭照斌企業社│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244,529│││││000-000-000-000號帳戶││├───┼──────┼────────┼───────────┼──────┤│十九│95年12月19日│鄭照斌企業社│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119,495│││││000-000-000-000號帳戶││├───┼──────┼────────┼───────────┼──────┤│二十│95年12月26日│鄭照斌企業社│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55,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二十一│95年12月29日│鄭照斌企業社│臺北市富邦銀行城東分行│6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二十二│96年1月2日│鄭照斌企業社│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4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二十三│96年1月3日│鄭照斌企業社│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4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二十四│96年1月5日│鄭照斌企業社│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4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二十五│96年1月9日│鄭照斌企業社│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4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二十六│96年1月18日│ 陳琪美 企業社│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229,431│││││000-000-000-000號帳戶││├───┼──────┼────────┼───────────┼──────┤│二十七│96年1月18日│惠昇企業社│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165,187│││││000-000-000-000號帳戶││├───┼──────┼────────┼───────────┼──────┤│二十八│96年1月24日│鄭照斌企業社│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3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二十九│96年1月30日│鄭照斌企業社│臺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8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計││5,994,723│└───┴───────────────────────────┴──────┘附表2:
┌───┬──────┬────────┬────────────┬──────┐│編號│提領時間│經銷商│帳戶│侵占金額(元)│├───┼──────┼────────┼────────────┼──────┤│一│96年1月24日│賴振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1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二│96年1月24日│陳琪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三│96年1月25日│ 謝昇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1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四│96年2月27日│ 藍志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5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五│96年2月27日│賴振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5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六│96年2月27日│陳琪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5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七│96年3月7日│謝昇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5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八│96年3月7日│ 陳鶴耀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5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九│96年3月7日│藍志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5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十│96年3月7日│賴振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5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十一│96年3月7日│陳琪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5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十二│96年3月9日│陳鶴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5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十三│96年3月13日│藍志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5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十四│96年3月16日│ 彭振泰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4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十五│96年3月16日│賴振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2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十六│96年3月20日│謝昇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5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十七│96年3月20日│陳鶴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1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十八│96年3月20日│ 詹璧霞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十九│96年3月20日│藍志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5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二十│96年3月20日│賴振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1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二十一│96年3月20日│陳琪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二十二│96年3月20日│ 韋銘鴻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5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計││││1,770,000│└───┴──────┴────────┴────────────┴──────┘附表3┌───┬──────┬────────────┬───────┐│編號│犯罪時間│帳戶│侵占金額(元)│├───┼──────┼────────────┼───────┤│一│95年9月7日│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4,000││││號帳戶││├───┼──────┼────────────┼───────┤│二│95年9月7日│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6,000││││號帳戶││├───┼──────┼────────────┼───────┤│三│95年9月15日│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5,000││││號帳戶││├───┼──────┼────────────┼───────┤│四│95年9月19日│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25,000││││號帳戶││├───┼──────┼────────────┼───────┤│五│95年9月19日│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9,000││││號帳戶││├───┼──────┼────────────┼───────┤│六│95年9月22日│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27,000││││號帳戶││├───┼──────┼────────────┼───────┤│七│95年10月5日│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9,000││││號帳戶││├───┼──────┼────────────┼───────┤│八│95年10月5日│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55,000││││號帳戶││├───┼──────┼────────────┼───────┤│九│95年10月5日│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41,000││││號帳戶││├───┼──────┼────────────┼───────┤│十│95年10月16日│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6,000││││號帳戶││├───┼──────┼────────────┼───────┤│十一│95年10月18日│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35,000││││號帳戶││├───┼──────┼────────────┼───────┤│十二│95年11月3日│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7,000││││號帳戶││├───┼──────┼────────────┼───────┤│十三│95年11月9日│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67,000││││號帳戶││├───┼──────┼────────────┼───────┤│十四│95年12月5日│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26,000││││號帳戶││├───┼──────┼────────────┼───────┤│十五│95年12月7日│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53,000││││號帳戶││├───┼──────┼────────────┼───────┤│十六│95年12月7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99,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十七│95年12月7日│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20,000││││號帳戶││├───┼──────┼────────────┼───────┤│十八│95年12月14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99,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十九│95年12月19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98,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二十│95年12月19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21,4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二十一│95年12月26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2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二十二│95年12月29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95,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二十三│95年12月29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3,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二十四│96年1月3日│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61,000││││號帳戶││├───┼──────┼────────────┼───────┤│二十五│96年1月5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5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二十六│96年1月9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99,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二十七│96年1月9日│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00,000││││號帳戶││├───┼──────┼────────────┼───────┤│二十八│96年1月9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1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二十九│96年1月9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95,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三十│96年1月18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96,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三十一│96年1月18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97,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三十二│96年1月18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92,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三十三│96年1月18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48,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三十四│96年1月18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8,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三十五│96年1月26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15,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三十六│96年2月5日│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21,000││││號帳戶││├───┼──────┼────────────┼───────┤│三十七│96年2月7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98,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三十八│96年2月7日│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00,000││││號帳戶││├───┼──────┼────────────┼───────┤│三十九│96年2月7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32,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四十│96年2月7日│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73,000││││號帳戶││├───┼──────┼────────────┼───────┤│四十一│96年2月25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28,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四十二│96年2月25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67,7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四十三│96年3月7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1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四十四│96年3月9日│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50,000││││號帳戶││├───┼──────┼────────────┼───────┤│四十五│96年3月13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6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四十六│96年3月13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5,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四十七│96年3月16日│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60,000││││號帳戶││├───┼──────┼────────────┼───────┤│四十八│96年3月20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內湖分行│3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計│2,446,100│└───┴───────────────────────────┘
附表4┌──┬──────┬───────┬─────────┐│編號│文件名稱│偽造署押│備註│├──┼──────┼───────┼─────────┤│一│還款切結書│偽造「林文基」│96年度他字第2443號││││署名1枚│卷第61頁│├──┼──────┼───────┼─────────┤│二│委任書│同上│96年度偵字第11363│││││號卷第2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