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六二號
聲請人威力盛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八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純姃┌──────────────────────────────────────────────────────┐│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六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良允實業有限公司華僑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參萬壹仟伍佰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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