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五七號
聲請人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鏞 訴訟代理人鄒晏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周玉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五七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合作金庫桃園分行│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玖萬玖仟柒佰伍拾│IJ八七九二四五││限公司│││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