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四七號
聲請人富順泰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九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黃楓茹附表:
┌──────────────────────────────────────────────────────┐│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四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潮誠物流有限公司劉│華南銀行八德分行│九十三年六月五日│壹萬壹仟捌佰捌拾│NC七00一0八││││如琦│││參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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