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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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忠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4年度偵字第2455號),本院受理後(104年度審易字第325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陳文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
一、陳文忠原係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號「東方吉利大樓」社區總幹事,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102年9月間起至103年7月間止,趁其職務上收取社區相關費用,而繳費四聯單因瑕疵無法複寫之便,將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四之社區住戶繳交予其收受之社區管理費及舊衣回收廠商支付予社區之回饋金,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予以侵占入己,共計侵占新臺幣(下同)5萬5669元。陳文忠為免東窗事發,另基於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偽以購買感應扣、遙控器等住戶繳付較低金額之不實名目,虛偽填製如附表編號四至十四,因上開瑕疵原因無法順利複寫而空白之繳費聯單末聯,並持以入帳而行使之。嗣該社區主任委員 鄒利霞 對帳後察覺有異,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東方吉利大樓管理委員會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文忠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東方吉利大樓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鄒利霞、告訴代理人 林新洧 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大致相符;此外,復有東方吉利管理委員會收據聯單、收費憑證日報表、收入傳票、管理費收費明細總表等在卷可佐。足證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如附表編號四至十四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336條第
2項之業務侵占罪。其中如附表編號四至十四部分,被告填寫不實單據入帳行為,依被告之整體犯罪計畫觀之,被告乃為意圖掩飾前開基於業務關係之侵占犯行,而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以營造該管理委員會收訖之假象,藉此方式遂行其因業務而侵占持有之款項,顯為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應從一重以業務侵占罪處斷。再者,被告如附表一至二、三至八、九至十、十二至十三(此2次收款之日期不明,惟係同一日申報入帳,有相當之可能性係同一日收款,依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認定係同一日收款)所為,均係在同一日內為之,顯各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及計畫,該先後各次業務侵占行為間具有一定之時空密接性,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予以包括之評價,而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至被告所犯6次業務侵占罪,有明顯之日期可資區隔,始進而為各該業務侵占之行為,所侵害之法益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為社區大樓總幹事,本應誠信任事,使帳目清楚,竟利用收取社區管理費及廠商回饋金之機會,恣意侵占業務上持有之款項,所為自非可取;惟考量被告前僅於67年間有違反醫師法前科,別無其他犯罪紀錄,素行尚佳,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查,其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侵占財物已繳還該社區管委會,有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室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憑,及其為大畢業學歷、已婚育有三名子女,目前無業之智識、家庭經濟狀況暨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有悔悟之意,本院綜合前開情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故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
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收取日期│報帳日期│實際收取名目與金│入帳名目│侵占所得│備註│證據名稱(卷頁出處)│宣告刑│││││額新臺幣(下同)│與金額│(新臺幣)││││├──┼────┼────┼────────┼────┼─────┼────┼──────────┼─────────┤│一│102年9│--│管理費1521元│--│1521元│未入帳│東方吉利管理委員會單│陳文忠犯業務侵占罪│││月30日│││││(起訴書│據號碼3890存根聯、收│,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編號│入傳票及存款憑條1份│如易科罰金,以新臺││││││││1)│(104偵2455卷第39、│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3至66頁)││├──┼────┼────┼────────┼────┼─────┼────┼──────────┤││二│102年9│--│車位保養費與車位│--│6600元│未入帳│東方吉利管理委員會單││││月30日││費6600元│││(起訴書│據號碼3892存根聯、收│││││││││附表編號│入傳票及存款憑條1份│││││││││2)│(104偵2455卷第40、││││││││││63至66頁)││├──┼────┼────┼────────┼────┼─────┼────┼──────────┼─────────┤│三│103年6│--│管理費1374元│--│1374元│未入帳│東方吉利管理委員會單│陳文忠犯業務侵占罪│││月10日│││││(起訴書│據號碼4828公司聯及存│,處有期徒刑陸月,│││(起訴書│││││附表編號│根聯、管理費未入帳細│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誤載為│││││3)│目、收入傳票及存款憑│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3年6││││││條各1份(104偵24││││月16日)││││││55卷第16、17、53、55││││││││││至58頁)││├──┼────┼────┼────────┼────┼─────┼────┼──────────┤││四│103年6│103年6│管理費1545元│感應扣│1445元│不實單據│東方吉利管理委員會單││││月10日│月16日││100元││入帳│據號碼4829公司聯及存│││││││││(起訴書│根聯、收入傳票及存款│││││││││附表編號│憑條各1份(104偵24│││││││││4)│55卷第18、19、55至58││││││││││頁)││├──┼────┼────┼────────┼────┼─────┼────┼──────────┤││五│103年6│103年6│管理費2785元│感應扣│2685元│不實單據│東方吉利管理委員會單││││月10日│月16日││100元││入帳│據號碼4830收據聯、存│││││││││(起訴書│根聯及公司聯、收入傳│││││││││附表編號│票及存款憑條各1份(│││││││││5)│104偵2455卷第7、20││││││││││、21、55至58頁)││├──┼────┼────┼────────┼────┼─────┼────┼──────────┤││六│103年6│103年6│管理費3057元│遙控器│2807元│不實單據│東方吉利管理委員會單││││月10日│月17日││250元││入帳│據號碼4831存根聯及公│││││││││(起訴書│司聯、收入傳票及存款│││││││││附表編號│憑條各1份(104偵24│││││││││6)│55卷第22、23、55至58││││││││││頁)││├──┼────┼────┼────────┼────┼─────┼────┼──────────┤││七│103年6│103年6│管理費3705元│感應扣│3605元│不實單據│東方吉利管理委員會單││││月10日│月18日││100元││入帳│據號碼4833存根聯及公│││││││││(起訴書│司聯、收入傳票及存款│││││││││附表編號│憑條各1份(104偵│││││││││8)│2455卷第26、27、55至││││││││││58頁)││├──┼────┼────┼────────┼────┼─────┼────┼──────────┤││八│103年6│103年6│管理費3537元│感應扣│3437元│不實單據│東方吉利管理委員會單││││月10日│月19日││100元││入帳│據號碼4834存根聯及公│││││││││(起訴書│司聯、收入傳票及存款│││││││││附表編號│憑條各1份(104偵24│││││││││9)│55卷第28、29、55至58││││││││││頁)││├──┼────┼────┼────────┼────┼─────┼────┼──────────┼─────────┤│九│103年6│103年6│管理費3009元│感應扣│2909元│不實單據│東方吉利管理委員會單│陳文忠犯業務侵占罪│││月11日│月17日││100元││入帳│據號碼4832存根聯及公│,處有期徒刑陸月,││││││││(起訴書│司聯、收入傳票及存款│如易科罰金,以新臺││││││││附表編號│憑條各1份(104偵24│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55卷第24、25、55至58││││││││││頁)││├──┼────┼────┼────────┼────┼─────┼────┼──────────┤││十│103年6│103年6│管理費3534元│遙控器│3284元│不實單據│東方吉利管理委員會單││││月11日│月19日││250元││入帳│據號碼4835存根聯及公│││││││││(起訴書│司聯、收入傳票及存款│││││││││附表編號│憑條各1份(104偵24│││││││││10)│55卷第30、31、55至58││││││││││頁)││├──┼────┼────┼────────┼────┼─────┼────┼──────────┼─────────┤│十一│103年6│103年6│管理費3573元│感應扣│3473元│不實單據│東方吉利管理委員會單│陳文忠犯業務侵占罪│││月12日│月19日││100元││入帳│據號碼4836存根聯及公│,處有期徒刑陸月,││││││││(起訴書│司聯、收入傳票及存款│如易科罰金,以新臺││││││││附表編號│憑條各1份(104偵24│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55卷第32、33、55至58││││││││││頁)││├──┼────┼────┼────────┼────┼─────┼────┼──────────┼─────────┤│十二│103年6│103年6│管理費與車位保養│遙控器│4049元│不實單據│東方吉利管理委員會單│陳文忠犯業務侵占罪│││、7月間│月20日│費4299元│250元││入帳│據號碼4837存根聯及公│,處有期徒刑陸月,││││││││(起訴書│司聯、收入傳票及存款│如易科罰金,以新臺││││││││附表編號│憑條各1份(104偵24│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55卷第34、35、55至58││││││││││頁)││├──┼────┼────┼────────┼────┼─────┼────┼──────────┤││十三│103年6│103年6│舊衣回收回饋金│感應扣│4900元│不實單據│東方吉利管理委員會單││││、7月間│月20日│5000元│100元││入帳│據號碼4839收據聯、存│││││││││(起訴書│根聯及公司聯、收入傳│││││││││附表編號│票及存款憑條各1份(│││││││││13)│104偵2455卷第6、36││││││││││、37、55至58頁)││├──┼────┼────┼────────┼────┼─────┼────┼──────────┼─────────┤│十四│103年7│103年7│管理費與車位費│感應扣│1萬3580元│不實單據│東方吉利管理委員會單│陳文忠犯業務侵占罪│││月4日│月4日│1萬3680元│100元││入帳│據號碼4852收據聯及存│,處有期徒刑陸月,││││││││(起訴書│根聯、收入傳票及存款│如易科罰金,以新臺││││││││附表編號│憑條各1份(104偵24│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55卷第14、15、59至61││││││││││頁)││├──┴────┴────┼────────┼────┼─────┴────┴──────────┴─────────┤│總計│5萬7219元│1550元│5萬56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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