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4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4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4701號債權人乙○○
6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陳明 債權人與債務人就系爭借款是否約定清
2、陳明利息何以自民國84年2月6日起算。
3、提出聲請狀所附97年11月6日台中西屯郵局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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