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詐欺案件(95年度執字第3355號),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3002669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係因另涉竊盜案件,而自民國95年4月13日起即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並自同年7月18日起移送至臺灣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迄至96年10月11日始縮刑期滿),此有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則本件具保之被告係因另案在監執行而無法到案執行,並無逃匿之事實甚明。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係與前揭法律規定要件不符,為無理由,本院自應裁定駁回其聲請,以資適法。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