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66號聲請人 汪逸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