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27號原告 葉姈嘉 被告 蔣慧錦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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