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0號原告劉O軒
劉O彤原告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丁沛瑜 被告 林羿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訴字第3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葉詩佳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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