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林國澧 被告 潘金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28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3月24日一造辯論終結後,因被告於當日到庭請求再開辯論,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