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5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欣豪
陳昱瑞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3年10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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