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重訴字第319號原告勵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欣龍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被告興展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舜賢 訴訟代理人 陳奕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192、192-1、193、193-1、193-2、195-1、208、
209、210地號土地,及同段78-1、78-2、78-3、78-4、78-5建號(門牌號碼均為高雄市○○區○○路○○○○○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449,985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6,500元/㎡×上述
9筆土地總面積5,921.49㎡)+上述建物之房屋課稅總現值960,
300元=39,449,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9,16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353,704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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