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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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69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黃淑卿
宋國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淑卿、宋國來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黃淑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捌佰柒拾元及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淑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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