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救字第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以為釋明,堪認其主張屬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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