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70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支付命令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應補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㈡ 陳明 本件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為百分之幾。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