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0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11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梁淑美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