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329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壹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在六個月內給付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柒拾肆萬貳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在六個月內給付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房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第18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契約書在卷可稽,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96年3月7日之民事訴訟起訴狀附表第一項聲明原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81,521元,及自95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3%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在6個月內給付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嗣於訴狀送達後之96年4月27日,變更其聲明而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281,521元,及自95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55%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在6個月內給付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核屬訴之聲明之擴張,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予以准許,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於94年9月9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房屋貸款定型化契約,各向原告借用2,500,000元、7,400,000元,約定利息,前筆借款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並扣除政府補貼利率(固定為年息0.25%);後筆借款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0.59%,並自96年9月9日起改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29%計算,清償期均為104年9月9日;並均約定分期攤還本金、利息,若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且均約定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甲○○○均自95年10月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自95年9月9日起應分期攤還之本金、利息,依前述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甲○○○尚欠原告如
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書、電腦帳明細各二份為證,核屬相符。且本件起訴狀繕本、96年4月27日言詞辯論通知書,此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堪認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應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甲○○○於系爭借款因未依約繳納分期款視為到期後,依首揭民法第478條前段之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末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丙○○擔任甲○○○連帶保證人,依前述說明自應與甲○○○就前揭債務連帶負擔給付責任。從而,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依上訴利益繳納上訴費。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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