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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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抗告人 王虹棠王雅鈴 代理人(法扶律師) 吳詩凡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依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數額1,000元加徵10分之5即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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